
为适应我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等新形势,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云南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分时电价基准和浮动比例维持不变,即以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5∶1∶0.5,平时段电价为基准价,高峰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以平时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